第五条

已修改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节约用水协调管理和监督工作。

发展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工业和信息化、农业农村、机关事务管理、教育、财政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节约用水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衡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