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修改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加强农业用水的计划与定额管理,推进农业用水计量设施安装,同步实施信息化建设,严格实施农业用水计量管理。

地方法规 · 衡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