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修改

用水单位应当安装计量设施,对不同性质的用水分别分类计量。

城镇公共供水单位的地下水热备水源,以及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用水单位年取用地下水一万立方米以上的,应当安装自动计量设施。安装的自动计量设施应当符合水资源远程监控要求,并与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联网运行。

地方法规 · 衡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