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修改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年取水量一万立方米以上的用水单位以及公共供水非居民用水大户实行重点监控,逐级建立重点监控用水单位名录,并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衡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