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修改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指导、督促本行业企业事业单位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制定的行业用水定额。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审查、办理或者换发取水许可证以及下达年度用水计划时,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制定的用水定额。

地方法规 · 衡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