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八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未按照规定将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报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的;(二)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照规定将修复方案、效果评估报告报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备案的;(三)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照规定将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的。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八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八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