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九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将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或者污染土壤用于土地复垦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