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保障和监督第七十四条有效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从事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修复、风险管控效果评估、修复效果评估、后期管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的执业情况,纳入信用系统建立信用记录,将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七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