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风险管控和修复/第三节 建设用地第五十三条有效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制定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开,并根据风险管控、修复情况适时更新。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