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风险管控和修复/第二节 农用地第五十条有效安全利用类和严格管控类农用地地块的土壤污染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安全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主管部门制定防治污染方案,并采取相应措施,保护水源安全。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