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风险管控和修复/第二节 农用地第四十八条有效对安全利用类农用地地块,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结合主要农作物品种、水资源条件和种植习惯等情况,制定安全利用方案,采取下列风险管控措施:(一)农艺调控、替代种植;(二)定期开展土壤和农产品协同监测与评价;(三)调整优化相关农业投入品的使用;(四)对农民、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其他农业生产经营主体进行技术指导和培训;(五)其他风险管控措施。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