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预防和保护第二十二条有效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周边土壤进行监测,并将监测数据及时上传全国土壤环境相关信息化管理平台。监测结果应当作为环境执法、风险预警等环境管理的依据,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发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