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预防和保护第二十条有效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有毒有害物质排放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向社会公开并适时更新。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