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有毒有害物质排放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向社会公开并适时更新。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