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下列建设用地地块进行重点监测:

(一)曾用于生产、使用、贮存、回收、处置有毒有害物质的;

(二)曾用于固体废物堆放、填埋的;

(三)曾发生过重大、特大污染事故的;

(四)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