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日常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