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章 计划生育服务第四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服务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做好计划生育服务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服务工作进行检查。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23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