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章 奖励与社会保障第二十九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城乡社区建设中,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婴幼儿照护活动场所以及配套服务设施。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无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的,应当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建设。新建住宅小区应当同步配套建设婴幼儿照护活动场所以及配套服务设施,并与住宅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公共场所和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配置母婴设施,为婴幼儿照护、哺乳提供便利条件。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23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