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

已生育的三个子女中,有子女死亡或被认定为三级以上残疾的,可以再生育相同数量的子女。依法收养的子女或者再婚夫妻再婚前生育的子女,不合并计算。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