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章 生育调节第十八条有效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已生育的三个子女中,有子女死亡或被认定为三级以上残疾的,可以再生育相同数量的子女。依法收养的子女或者再婚夫妻再婚前生育的子女,不合并计算。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23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