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双峰寺水库等库区管理,库区范围内的开发建设项目,应当实行科学规划、严格管控;明确库区水质安全、用水安全、水利工程设施安全等管护责任。
禁止在双峰寺水库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范围内从事网箱养殖或者组织进行垂钓、游泳、旅游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公安、渔政、交通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做好双峰寺水库等库区的日常管护、违法行为查处和应急保障等工作。
滦河、潮河已建的水库、水电工程管理单位和开发企业应当履行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的主体责任,及时清理库区、引水渠等区域水体漂浮物和周边垃圾,承担恢复和修复经营管理范围内生态环境的义务。
地方法规 · 承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