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破产程序条例/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第七条有效人民法院在接收破产申请材料后、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前,债权人、债务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债权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请采取前款保全措施的,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保全申请。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裁定不予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一并解除相应的保全措施。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