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六条

有效

管理人应当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十日内,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向破产人的原税务机关、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相关部门应当予以办理。

破产程序终结后,管理人可以依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将接管的破产人的账册、文书等卷宗材料移交档案馆保存,保管费用由管理人在破产财产分配时预留。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