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有效

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享有本条第一款规定权利的债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利未能完全受偿的,其未受偿的债权作为普通债权;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其债权作为普通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债务人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