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有效

破产财产数额巨大,即时变现存在困难且严重影响整体债权人利益的,经债权人会议决议,管理人可以委托有资质的资产管理公司或者其他机构管理财产,并制定变现计划。财产的变现所得,扣除必要费用后,剩余部分向债权人清偿。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