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重整计划草案之日起三十日内召开债权人会议,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
管理人应当在债权人会议表决重整计划草案十五日前,通过会议、信件、传真、电子邮件等有效方式向债权人、出资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披露重整计划草案的相关信息。
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重整计划草案制作人应当向债权人会议就重整计划草案作出说明,并回答询问。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