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受理裁定书以及指定管理人决定书应当在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管理人,并通知破产事务管理部门。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