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有效

违法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产生、收集厨余垃圾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将厨余垃圾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湘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