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六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建设活动占用黑土地未按照有关标准、规范和管理规定剥离表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或者法律、行政法规确定的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无法改正的,处每平方米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