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四条
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偷采盗挖、污染损害黑土和泥炭或者非法开垦黑土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土地复垦条例》、《黑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黑龙江省水土保持条例》等法律、法规已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无行政处罚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限期恢复原状,并处每立方米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违反本条例规定,非法买卖、违法加工运输黑土或者泥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处每立方米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每立方米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