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等组织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管理的宣传,普及生活垃圾分类知识,教育引导公众养成生活垃圾分类习惯,督促和指导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教育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教育和实践等活动。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把学习掌握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和履行分类投放义务等内容纳入本系统、本单位对工作人员日常教育的内容,督促工作人员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鼓励环保组织、志愿者组织等社会公益组织开展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工作的宣传动员、引导、服务等活动,共同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地方法规 · 朝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