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工作的领导,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协调机制,协调解决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把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管理目标,统筹规划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设施布局。
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管理的日常管理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配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的组织、动员、宣传、指导工作。倡导将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纳入居民公约和村规民约。
地方法规 · 朝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