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生活垃圾应当采取下列方式进行分类处理:

(一)可回收物应当采用资源化回收、利用方式处理;

(二)有害垃圾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其中属于危险废物的,由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

(三)厨余垃圾应当采用生化厌氧产沼、堆肥、焚烧、填埋等方式进行资源化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鼓励有条件的餐饮经营者、单位食堂采取生化处理等环保技术方式就地处理厨余垃圾;

(四)其他垃圾应当通过焚烧、填埋等方式实施无害化处理。

地方法规 · 朝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