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理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收集、运输、处理许可,并依法签订经营协议。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单位不得擅自停业、歇业。确需停业、歇业的,应当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批准。

地方法规 · 朝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