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市城建档案馆和区、县(市)城建档案馆(室)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收移交的城建档案外,可以通过接受捐献、购买、代存等方式收集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城建档案。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