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条例/第三章 移交与接收第十四条有效区、县(市)城建档案馆(室)应当于每年六月底前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新增的城建档案目录,并备份新增的城建档案数据。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