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耕地,是指用于农作物种植的土地。

本条例所称耕地质量,是指由耕地地力、土壤健康状况和田间基础设施构成的满足农产品持续产出和质量安全的能力。

本条例所称耕作层,是指经耕种熟化的表土层。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