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有效市、资江流域县(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有关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控制职责的;
(二)不履行排污口的管理监测职责或者发布虚假监测信息的;
(三)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投诉、举报,不依法受理、处理的;
(四)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地方法规 · 益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