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市、资江流域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人民政府对各类开发区资源能源节约集约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等情况的评估结果,对开发区产业产品、节能减排等措施进行优化调整。

资江流域企业应当釆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改造和提升传统产业,减少资源消耗和污染物排放,开展废弃物处理与资源综合利用。

地方法规 · 益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