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市、资江流域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河湖水系连通修复方案,统筹协调辖区内河湖清淤疏浚工作,推进资江河湖水系连通。

地方法规 · 益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