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市、区县(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殡葬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公益性殡葬服务机构负责殡葬管理日常工作。
发展和改革、民族宗教、公安、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文化旅游广电、卫生健康、林业、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殡葬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殡葬管理相关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做好殡葬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