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殡葬服务的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应当公开,并依法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管理。
发展和改革、民政等部门应当在官方网站、公众号等政务服务平台设立专门的板块,及时发布、更新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殡葬服务收费标准信息,方便民众进行查询。
殡葬服务机构应当在服务场所醒目位置公示登记证书、服务项目、服务规范、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监督部门和监督电话等内容,并自觉接受发展和改革、民政、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