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城市管线管理条例/第六章 附则第五十三条有效企业事业等单位用地红线范围内的自用管线的规划、建设、维护、信息与档案管理,不适用本条例。军事专用管线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