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有效

企业事业等单位用地红线范围内的自用管线的规划、建设、维护、信息与档案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军事专用管线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