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养老服务条例/第十章 监督管理第六十七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建立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的跨部门协同监管机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地方法规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六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