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养老服务条例/第六章 医养康养结合第四十五条有效鼓励医疗机构开展以康复护理为重点的养老服务。医疗机构设立养老服务机构的,应当依法登记,并向民政部门备案。符合条件的,享受相关养老服务补贴和其他扶持政策。有条件的二级以上综合医疗机构应当开设老年医学科;鼓励专科医疗机构开设老年医学专科。鼓励建设老年医院以及康复、护理、安宁疗护等接续性医疗机构。鼓励老年人聘请健康顾问,签约家庭医生。地方法规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