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

鼓励医疗机构开展以康复护理为重点的养老服务。医疗机构设立养老服务机构的,应当依法登记,并向民政部门备案。符合条件的,享受相关养老服务补贴和其他扶持政策。

有条件的二级以上综合医疗机构应当开设老年医学科;鼓励专科医疗机构开设老年医学专科。

鼓励建设老年医院以及康复、护理、安宁疗护等接续性医疗机构。

鼓励老年人聘请健康顾问,签约家庭医生。

地方法规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