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养老服务条例/第六章 医养康养结合第四十一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卫生健康、民政、医疗保障、体育、教育等部门应当在政策体系、设施布局、人才培养、合作机制等方面推动医养康养相结合,保障老年人基本健康养老服务需求。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编制卫生规划、养老服务设施布局专项规划时,应当统筹考虑医疗卫生设施和养老服务设施的布局,将两者同址或者邻近设置。地方法规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