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市行政区域内养老服务及其监督管理、发展促进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养老服务,是指在家庭成员承担赡养、扶养义务的基础上,由政府、社会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健康管理、康复护理、教育培训、精神慰藉以及紧急救援等服务。

地方法规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