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第六章 附则第八十五条有效本条例对公告和公示的期限未作具体规定的,期限不少于七日。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八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八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