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八十三条有效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八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八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