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业主和业主组织/第三节 业主委员会第二十八条有效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依法成立后,上一届业主委员会应当在十日内将其使用和保管的所有文件、财物、印章移交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并做好其他交接工作。对不按时移交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责令其限期移交;拒不移交的,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当协助移交。业主委员会成员资格终止或者被罢免的,应当在三日内将其使用、保管的文件、印章以及其他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财物移交业主委员会。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