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业主委员会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由主任或者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经业主委员会主任或者三分之一以上业主委员会成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由提议人召集。会议应当有过半数成员出席方能召开,作出决定应当经业主委员会成员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书面记录,经出席会议的成员签字后存档。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