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对全体业主负责,接受业主监督,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业主委员会履职、财务收支情况和物业管理实施的情况;
(二)根据业主大会决定,与选聘或者续聘的物业服务人签订并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人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并可以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物业服务人履约情况开展评估;
(三)督促业主交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及时足额支付物业费,对逾期不支付的督促其限期支付;
(四)拟订业主共有部分经营管理方案以及收益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方案并报业主大会决定,监督物业服务人对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和使用情况;
(五)制定重大维修工程项目年度计划,监督公共事务管理制度的执行,协调、处理涉及物业管理的公共事务;
(六)制定档案和印章管理制度,制作和保管会议记录、共有部分档案、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表等有关文件,并建立相关档案;
(七)听取业主的意见和建议,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八)协助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调解处理物业管理纠纷;
(九)法律、法规规定和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业主委员会不得阻挠业主大会行使职权,不得拒不执行业主大会决定,未经业主大会决定不得擅自与物业服务人签订或者解除物业服务合同。
业主大会可以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设立业主监事会或者监事,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